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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报送的《何某、傅某等109户业主与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调解案——“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高效化解涉房地产系列纠纷》案例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何某、傅某等109户业主
与某房地产公司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调解案

入库编号
D2026-161-1-084-366
关键词:
民事 买卖合同纠纷 违约责任承担 “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 综治中心
某小区排屋业主在收房时发现所购住宅没有安装电梯,但在购房合同的附件中有关于装修装饰及相关设备标准的约定,明确载明电梯及电梯品牌。业主认为某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且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遂诉至法院。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涉及109户业主,人数较多且案涉金额超2000万元,双方矛盾激烈,为高效、妥善化解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采取“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开展以下工作:
一、凝聚解纷共识,奠定和解基础。经沟通了解,109户主均要求开发商返还 20 万元购房款(即电梯价值),案涉总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某房地产公司认为相关合同附件的房屋平面图中,争议区域显示为空,表明销售的排屋不包括电梯,该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且由于格式合同只约定了电梯品牌而不涉及具体型号,电梯价值的确定遭遇较大分歧。鉴于所有业主依据同一格式合同主张退还 20 万元购房款,法院引导业主方共同推举代表,由同一户业主何某、傅某(夫妻关系)作为代表先行开展示范调解工作。法院就何某、傅某案进行示范调解,由法官主持,调解员共同参与。
二、锚定违约底线,厘清争议焦点。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购房合同附件六中电梯条款的效力问题;二是电梯价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关于焦点一,指导法官指出,合同附件六明确约定电梯及电梯品牌,系合同组成部分。开发商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没有尽到审慎义务,未在审核过程中删去该条款,应承担不利解释的后果,构成违约。同时,调解员在梳理合同时发现,附件六约定了外墙、电梯、窗户等装饰装修标准,并明确若不符合标准,按合同第十七条第三款处理,即“及时更换、修理且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这一约定为后续责任承担提供了直接依据。关于焦点二,法院依何某、傅某申请委托价格鉴定,价格鉴定人员根据案涉争议区域的大小,依据家用电梯的一般功能,以约定品牌进行市场询价,确定电梯价值为153000元,为此后协商提供了关键事实基准。
三、确定示范方案,树立调解标尺。在违约认定明确的基础上,指导法官引导双方围绕实际履行金额展开协商。一方面,向业主释明电梯市场不景气、电梯价格下降的实际情况,帮助形成合理预期,业主主动表示可将赔偿金额调整至12万元;另一方面,向某房地产公司明晰法律原则与类似案件判决,引导其正视合同约定的双倍差价赔偿责任,某房地产公司表示愿意返还10万元购房款。经多轮沟通,指导法官结合双方心理预期,提出折中调解方案的建议,由某房地产公司退还何某、傅某房款113000元。双方表示接受,达成示范性调解协议,为后续批量纠纷提供了清晰、可复制的范本。
四、依托示范方案,拓展调解成效。依托前述示范方案,由综治中心牵头,统筹法官、司法所和住建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专业调解员成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以已确定的113000元退款方案作为参考标准,分头沟通,由调解员对接业主,由住建部门、司法所等对接某房地产公司,通过集中宣讲示范调解案例、个别答疑解惑,最终促使其余108户业主与某房地产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将“一例成果”转化为“百案和解”,实现批量纠纷一揽子化解。
处理结果
开发商与108户业主达成调解协议,由开发商返还每户113000元购房款。目前12204000元应付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解纷要旨
本案系因开发商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引发的批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具有矛盾突出、诉求高度同质、事实认定依赖专业鉴定、法律适用争议明确等特点。本案中,通过“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以个案引领全局,利用示范调解明确格式条款效力、违约责任及赔偿计算规则,为后续批量化解纠纷提供可复制的范例。期间,针对双方核心争议焦点,以专业鉴定定分止争,将主观争议转化为客观基准,压缩协商空间。同时,以违约金条款撬动履行,增强调解协议约束力,实现“调解一案、示范一片”。调解过程中,通过综治中心统筹资源、相关部门参与,形成批量化解纠纷合力。其中,住建部门对接开发商传递行业监管压力,司法所与调解员深入业主群体开展“一对一”沟通,法院全程提供法律支撑,最终促使潜在纠纷得以高效、实质性化解,有效破解了批量纠纷中“众口难调、标准不一、履行困难”的实践难题,为同类纠纷源头化解提供了有益参考。
推荐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浦江县人民法院
浦江县建设局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仙华司法所
浦江县综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