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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片区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公告
分类: 浦江拆迁消息 时间: 2025-12-04 浏览量: 154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浦江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10月15日通过浦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征收红线范围内张贴公示等方式,公布了《浦江县城西片区城市有机更新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2025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期间,房屋征收部门浦江县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浦阳街道办事处共收到被征收人书面反馈意见19份。另有27份书面反馈意见反映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问题,系城西片区征地项目被征收人提交。现将征求公众意见情况以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补偿预评估基准价格偏低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认为被征收住宅房屋预评估基准价格偏低,建议适当提高沿街店面房评估基准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补偿预评估基准价格由第三方房地产价格机构对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屋及周边房屋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成交情况深入调查、获取更充足市场实际成交案例样本、独立测算得出,符合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交易实际情况。

综上,该建议不予采纳。

 

(二)关于国有划拨用地性质房屋评估土地出让金扣缴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认为集体批拨、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屋在评估时不应扣缴土地出让金。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应采用市场法评估,即参考市场实际成交的类似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予以评估。市场成交的房地产全部为国有出让土地,评估参考的市场成交价为国有出让土地房屋的成交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划拨土地交易过户前也要求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关于“集体批拨、国有划拨土地性质的房屋在评估时不应扣缴土地出让金”的建议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该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商业用途房屋预评估基准价格问题

部分商业用途房屋被征收人要求商业用途被征收房屋的预评估基准价格应当按平面式住宅房屋预评估基准价格的3倍计算。

因本项目商业用途被征收房屋分布分散,不同区块的房屋基本情况以及商业氛围大有不同,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影响因素极为复杂,无法通过预评估基准价大致估算本户补偿安置情况,故不予预评估,商业用途被征收房屋价值具体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客观条件按实评估。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城西片区二期房屋征收项目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参考城西片区周边房屋市场成交情况,被征收人反馈“参照金狮湖二期征收项目,商业用途被征收房屋的预评估基准价格应当按平面式住宅房屋预评估基准价格的3倍计算”的意见并无法律依据,亦不合理。

综上,该意见不予采纳。

 

(四)税费问题

个别被征收人提出其在城西片区一期房屋征收项目公布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后购买的房屋缴纳了税款,要求补偿该笔税款。

依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事项的决定》有关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个别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公布后、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购买的房屋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

综上,该意见不予采纳。

 

(五)腾空期限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建议应当充分考虑不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不能统一制定腾空期限。

城西片区二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腾空期限为30日,该期限结合浦江县历史房屋征收项目经验,已充分考虑被征收人搬迁、腾空作业可能碰到的各类问题,可以保证被征收人在30天腾空期内找到周转用房,完成搬迁腾空。

综上,该意见不予采纳。

 

(六)产权调换房源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建议新建安置小区用于产权调换安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但是,综合浦江县可供安置房、建设用地资源条件,原址或者就近地段新建安置房的方案可行性、可控性并不高。本项目采用就近购买商品房用于产权调换的方式提供就近安置房源。

综上,该意见不予采纳。

 

(七)停产停业损失补助标准偏低问题

部分被征收人提出,因实施城西片区一期房屋征收项目导致房屋长期停产停业、无人租赁,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不足以弥补租金损失。

依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补偿的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故,城西片区二期房屋征收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助符合规定。

依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故,被征收人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助不足以弥补租金损失的,可提供相应材料,按评估结果予以补偿。

综上,该意见不予采纳。

 

(八)产权调换房源信息更正

按房源供应单位反馈意见,产权调换房源户型面积、套数信息作如下更正:

金狮新村,国有出让土地,平面式住宅现房,户型有50㎡(2套)、75㎡(6套)、80㎡(13套)、90㎡(1套)、100㎡(17套)、110㎡(1套)、120㎡(5套)、130㎡(2套)、140㎡(4套)、160㎡(10套)。

项宅新区,国有出让土地,平面式住宅现房,户型有70㎡(47套)、90㎡(61套)、120㎡(2套)、130㎡(1套)、140㎡(70套)。

善庆安置区,国有出让土地,平面式住宅现房,户型有70㎡(65套)、90㎡(87套)、120㎡(37套)、140㎡(20套)。

仙华安居苑,国有出让土地,平面式住宅现房,户型有70㎡(145套)、90㎡(67套)、120㎡(67套)、140㎡(97套)。

悦江湾,国有出让土地,平面式住宅现房,户型有88㎡(12套)、100㎡(44套)、119㎡(23套)、129㎡(15套)、135㎡(4套)。

万鑫源,国有出让土地,平面式住宅现房,户型有93㎡(3套)、143㎡(3套)。

风华园,国有出让土地,平面式住宅现房,户型有95㎡(29套)、96㎡(17套)、115㎡(10套)、116㎡(5套)、136㎡(2套)、137㎡(5套)。

春风雅园,国有出让土地,平面式住宅现房,户型有88㎡(1套)、89㎡(7套)、112㎡(17套)、116㎡(2套)、117㎡(10套)、127㎡(8套)、130㎡(2套)、139㎡(1套)、140㎡(2套)。

臻铂园,国有出让土地,平面式住宅现房,预计供应房源包括户型有108㎡(34套)、118㎡(21套)、130㎡(18套)、140㎡(25套)、175㎡(2套)。

 

(九)车位结算办法更正

因产权调换房源新增两个安置区,按房源供应单位意见,将产权调换结算办法中的车位结算办法更正如下:

金狮新村、项宅新区、善庆安置区、仙华安居苑地下车位价格按6万元/个予以结算。悦江湾、春风雅园、风华园、万鑫源以及臻铂园地下车位按市场价(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报价)结算。

 

除以上被征收人反馈意见外,房屋征收部门浦江县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浦阳街道办事处还收到其他诸如“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产权登记面积”、“产权登记面积错误”、“公共楼梯间面积应当分摊”以及“架空阁楼应当评估补偿”等涉及房屋产权认定、分户评估等房屋征收工作环节的反馈意见,因不涉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容的修改,以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房屋产权认定、分户评估工作过程中的政策解释为准,故不作阐述、反馈。

以上征求意见情况反馈内容,如有疑问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浦江县月泉东路66号 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14办公室

2. 联系电话:0579-89385769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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