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浦江县黄宅镇百汇区块旧城区改建,拟对黄宅镇百汇区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依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现将浦江县黄宅镇百汇区块旧城区改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予以公布。
一、房屋征收范围
黄宅镇百汇区块:义乌溪以东、浦义线以西、210省道以南、下胜路以北区块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该区块房屋征收范围具体以浦江县黄宅镇百汇区块旧城区改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暂停实施行为及法律后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权属分割、过户或者抵押;
(四)房屋装饰装修;
(五)新增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六)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上述行为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浦江县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