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被征收人:
依据《浦江县人民政府城西片区城市有机更新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浦政告〔2025〕17号)第六条、《浦江县城西片区城市有机更新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四条之规定,现将限期腾空搬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腾空搬迁范围及对象
浦江县城西片区城市有机更新二期房屋征收红线范围内被征收人。
二、腾空搬迁期限
2026年3月4日至2026年4月2日。
三、腾空要求
(一)被征收人腾空搬迁被征收房屋时,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房屋附属设施。
(二)被征收人完成腾空搬迁后,由工作人员上门进行现场腾空验收,验收合格的统一出具现场腾空验收合格单。被征收人交回权利证书(土地证、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有效审批资料、发票)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具证件收条,实施断水、断电。
(三)被征收人完成腾空搬迁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作。
浦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浦江县人民政府浦阳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2日
